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喀喇沁旗检察院服务中心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喀检青锋·释法】逞强耍横惹祸端 寻衅滋事代价重
时间:202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01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张某在体育场内因日常琐事与王某、李某发生冲突,发生冲突后,张某一路跟随准备离开现场的王某、李某至体育场外,在体育场外,张某碰见其朋友赵某等一行人,张某上前向赵某说明冲突一事,后张某、赵某分别对王某、李某实施殴打,过程中赵某使用皮带对李某进行抽打并“叫号立威”,因现场群众报警张某、赵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李某二人身体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赵某二人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以张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对二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03

检察官提醒


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接触难免会因一些小事引起纠纷,若是遇到问题就诉诸“武力”解决,一时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在此提醒大家:

一是克制冲动情绪,摒弃逞强陋习。面对生活琐事纠纷、口角矛盾,保持冷静沟通,切勿动手伤人、辱骂恐吓,坚决杜绝逞强耍横的错误心态。

二是理性化解纠纷,依法调处矛盾。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报警、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纠纷,不私下滋事报复、不参与聚众闹事。

三是严守行为边界,不碰法律红线。不随意殴打他人、不随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自觉约束言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 邮政编码:024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