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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线上甜妹线下大汉,这场网恋亏了十万
时间:2026-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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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马某与熊某系恋爱关系,二人因无稳定收入,遂产生在网上以处对象名义骗取财物的想法。经过物色,马某选定同村村民张某为作案目标。2023年,马某更换女性微信头像添加张某好友,主动提出与其发展恋爱关系,取得张某信任后,多次收受张某转账。为进一步打消张某疑虑,马某指使女友熊某向张某发送语音,完美伪装女性身份。张某中途察觉异常删除对方微信,马某又重新添加好友,先后编造亲属患病、购买机票等虚假理由持续索要钱财。2024年3月至2026年1月,张某累计向马某转账10万余元。张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熊某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综合二人犯罪地位、涉案金额等情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一)认清网恋诈骗典型套路,识破虚假恋爱陷阱
本案是典型情侣合伙实施的网络婚恋诈骗,犯罪分子分工明确:一人伪装异性搭建恋爱关系、编造借钱理由,另一人配合发送语音、视频巩固虚假身份,层层降低被害人防备。常见诈骗借口包括家人重病、出行购票、资金周转、过节送礼等,所有说辞最终目的均为索要钱财。网络对面身份真假难辨,仅凭头像、语音无法核实对方真实性别、年龄、家庭情况,切勿仅凭线上甜言蜜语轻信他人。
(二)二人合谋分工配合,均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只帮忙发语音、没有直接要钱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马某、熊某事前共同商议以网恋骗钱,熊某明知马某虚构女性身份实施诈骗,仍配合发送语音协助骗取被害人信任,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二人虽分工、获利、作用不同,但均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都要对全部10万余元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法院根据二人在犯罪中主次作用区别量刑。只要参与谋划、提供协助、配合实施诈骗行为,无论分工大小,都将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网络交友守住三条底线,守住自身钱袋子
不见面不转账的底线:线下未曾见面、未充分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前,任何理由的借钱、转账请求一律拒绝;
大额转账留证的底线:如确有资金往来,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微信号、手机号等全部证据;
异常及时止损的底线:对方频繁找借口要钱、回避线下见面、频繁更换账号、言语前后矛盾时,立即停止资金往来,保留全部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四)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理,切勿心存侥幸
网络诈骗案件中,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语音记录均为完整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可完整固定涉案线索,不存在“线上作案无迹可查”的情况。若已实施类似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持续作案,涉案金额越高,量刑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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