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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借完钱就失联”,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时间:2026-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嗨,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借几万行个方便?就周转几天,等我工程款一到立马还你,实在不行我给你打张借条,你还信不过我吗?”正是这句听上去再平常不过的求助,让不少人碍于情面慷慨解囊,最后却落得钱要不回、人联系不上的结局。

同样是“借钱打条、逾期不还”,有人是真的遇到难处无力偿还,有人却是从一开始就布下骗局,把借贷当成了敛财的手段。一不小心,民事纠纷就变成了刑事诈骗。

基本案情

林某与赵某是多年朋友,平日往来密切。2023年8月,赵某多次联系林某,称自己承接的装修工程急需资金垫付工人工资,承诺工程回款后一周内全额还款,还主动提出写下借条,打消林某顾虑。

念及多年情谊,又有借条作为凭证,林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分三次转给赵某共计8万元。借款初期,赵某还偶尔回复消息,安抚林某还款事宜,可约定还款期限一到,赵某便开始以“工程款未结算”“资金被拖欠”等理由百般推脱。

没过多久,赵某直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彻底失联。林某多方打听才得知,赵某口中的装修工程纯属虚构,其早已欠下大量外债,借款当天就将8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日常挥霍,所谓“还款承诺”从头到尾都是骗局。

无奈之下,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事由、隐瞒自身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以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赵某虽出具了借条,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实质上已构成借贷式诈骗,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关键。

1. 民间借贷:善意借款,无力偿还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主观上具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借款用途真实合理,原本具备还款意愿,只是后期因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突发变故等客观原因,暂时丧失还款能力,并非主观上不想还钱。

2. 借贷式诈骗:恶意骗钱,从未想还

诈骗行为人从借款之初,就没有任何还款的打算,核心特征十分明确:(1)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工程周转、家人就医、资金应急等虚假借款理由,隐瞒自己身负巨债、毫无还款能力的真实情况;

(2) 资金用途背离约定:借款并未用于承诺的用途,而是用于偿还旧债、奢侈挥霍、违法活动等;

(3)事后逃避追责:借款到手后便刻意拖延、敷衍,甚至直接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彻底逃避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有借条作为掩护,只要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提醒

人情面前讲情谊,钱财面前守底线,面对他人借款请求,务必做好这几点,远离借贷诈骗陷阱:

1. 擦亮双眼,核实真相。不被熟人关系、甜言蜜语蒙蔽,借款前仔细核实对方经济状况、借款事由真伪,对“高利息、短周期、紧急周转”等说辞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

2.规范流程,留存证据。无论借款金额大小,坚决签订书面借条,写清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所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追溯方式交付,备注“借款”字样,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借条原件。

3.及时止损,依法维权。一旦发现对方虚构借款用途、肆意挥霍借款、刻意拖延还款甚至失联,立即停止继续出借,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若确认对方是恶意骗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借钱本是帮人之急,切莫变成伤人之器。法律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也绝不纵容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日常钱财往来多一份谨慎,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避免落得钱财两空、情谊破裂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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