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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看似“骗”实为“偷”,调包作案必严惩
时间:2026-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申某某、陆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配合实施不法行为。二人一同前往烟酒零售店、便利店等经营场所,以购买高档香烟为由,让被害人取出多款名贵香烟供其挑选查看。在被害人将香烟放置于柜台、转身整理货品或接待其他顾客、疏于防范之际,申某某负责吸引被害人注意力,掩护陆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柜台上的真品高档香烟迅速调换为提前准备好的假冒香烟。完成调包行为后,二被告人并未按照正常交易流程向被害人支付购烟款项,而是以“现金不足需去取钱”“再考虑一下是否购买”“临时有事稍后再来”等虚假借口快速逃离现场。本案涉案价值人民币2760元。


释法说理过程


本案中,申某某、陆某某一开始辩解自己的行为系诈骗而非盗窃,不构成盗窃罪。但经过检察官审查,认为二人的作案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检察官向申某某、陆某某详细解释了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并指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申某某、陆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伏法。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综合考量累犯从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1. 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因此,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盗窃犯罪的受害者。
2. 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盗窃等不法手段获取财物的人,检察官提醒他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3.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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