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和小明因工作而相识,小花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对小明谎称自己离异,在工作过程中,小明对小花心生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并商议了8万元彩礼的具体事宜,小花工作未满一个月便离职。后小明提出与小花登记结婚,小花提出要以给付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小明同意并订好了日子和饭店,双方家属见面并交付礼金,吃饭当天小花为了取得小明的信任,带领了两名同村相识并以其娘家人的名义出席,饭局上小明将6万元彩礼交给小花,并约定了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花在收到6万元彩礼后将其转移,又以上班不能请假、需要给付剩余2万元彩礼等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办理结婚登记。后期小花直接将小明微信拉黑,电话拒接,失去联系。小明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小花抓获,最终小花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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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够罪必须具备:(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3)数额较大。
本案中小花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的构成要件:她隐瞒已婚事实,虚构离异身份,使小明误以为可以与她建立合法婚姻的关系;小明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将6万元作为彩礼交付给小花;小花因此非法获得了这笔财产,而小明遭受了财产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婚恋诈骗,建议公众采取以下措施:核实身份信息;警惕经济要求;注意反常行为;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千万不要轻易被甜言蜜语和人设伪装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