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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高空抛物非“小事”
时间:2026-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例



某因感情矛盾与丈夫发生口角,后其丈夫离开房屋走至小区楼下,张某为泄愤便从六楼阳台抛掷菜刀恐吓丈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坠落区域为小区公共通道,对过往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高空抛物小到果核、鸡蛋,大到砖头、花盆等物品,一旦从高空坠落,便可能酿成惨剧,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情节严重,便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绝非“小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论出于泄愤、图省事还是侥幸心理,抛物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应敬畏生命与法律,筑牢安全防线,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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