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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年龄不是 “免罚金牌”!新法敲响未成年人法治警钟
时间:2026-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6 年 1 月 3 日凌晨 3 时许,马某、刘某、郑某(三人均为15 周岁)三人结伴途经某市某区夜市附近路段时,无故辱骂夜市商贩张某(男,22 岁),后三人情绪激动,马某率先从路边绿化带捡起一根废弃钢管,刘某、郑某随后分别手持石块、破碎啤酒瓶,共同对张某实施追打。张某见状转身逃跑,三人持续追撵约 50 米后将其围堵在人行道上,交替使用钢管击打张某背部、腿部,用石块砸击其手臂,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小腿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周边群众发现后及时报警,属地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抵达现场,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认定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随后于案发当天凌晨 4 时许将仍在现场附近逗留的马某、刘某、郑某三人全部抓获归案,后3人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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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明确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这次法条的修订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概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被部分未成年人误读为“年龄特权”,甚至出现故意利用年龄身份多次违法的情况。新法通过“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精准界定,既保留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明确了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向社会传递“违法必担责”的鲜明导向,从根源上扭转“年少即可免责”的错误认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并非单纯惩罚,而是通过适度的人身自由限制,让未成年人在违法初期就深刻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及时阻断其向刑事犯罪滑向的路径,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预防效果。



检察官提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切勿因一时冲动,给自己的人生留下违法污点。同时家长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关注孩子的夜间活动轨迹和社交圈子,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倾向。对广大群众来说,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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