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乌某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郭某发生口角并击打郭某一拳,在被其他村民分开后,郭某返回自己家中,乌某紧随其后追至郭某家中再次对郭某进行殴打并将郭某拽至屋外,在郭某妻子阻拦无果后,二人发生剧烈冲突,均给对方造成了轻伤二级的伤害。最终检察院认定郭某构成正当防卫,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郭某面临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首先,乌某夜间闯入家中并实施殴打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其次,乌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贯穿整个冲突过程的始终;第三,郭某面对发生在自己家中的伤害行为,在努力避免仍避无可避的情况下,实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第四,造成轻伤结果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冲突的起因、地点、发展过程,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险性等因素,准确区分正当防卫行为与互殴行为,通过对立法精神的掌握,严格公正办案,拒绝出现“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乱象,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我们的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群众在守法过程中有遵循、有保障,鼓励公民勇敢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