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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讨薪难”背后的法律制裁
时间:2025-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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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某服装加工厂的老板,该服装厂主要从事服装加工业务,雇佣了约50名工人。2021年年初,赵某承接了一批数量较大的服装加工订单,由于订单交付时间紧迫,工人们加班加点赶制服装,然而,当这批订单顺利完成并交付后,赵某并未按事先约定向工人们交付工资。起初,工人们以为是服装厂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便没有再找赵某讨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始终以客户尚未结清款项、工厂设备需要更新等借口拖延支付工资,工人们多次与赵某协商,赵某也都答应尽快支付工资,但最后都没有兑现。
无奈之下,工人们联合起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多次与赵某联系,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赵某在规定期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赵某依旧置若罔闻,不仅没有支付工资,还试图通过更换手机号码、转移名下财产的行为逃避责任。劳动监察部门见赵某无动于衷,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将赵某抓获,并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赵某累计拖欠
50名工人工资共计60余万元,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赵某作为服装厂的老板,有义务按约定向工人们支付劳动报酬,然而,他却在订单完成且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拖欠,数额达60余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并且在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不但不支付还采取多种逃避支付的手段,符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对劳动者来讲,当遇到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时,要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讲,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社会来讲,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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