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王某因提供劳务受害将韩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2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韩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义务,但韩某不仅虚报财产状况,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抵押给赵某,并将他人偿还自己的30万元以还款的名义偿还给其亲妹妹,同时转移、隐匿被法院查封的价值5万元的除湿机一台,且拒不交代除湿机去向,另外,韩某还将其名下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通过贴假车牌的方式进行转移,以此逃避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与韩某协商履行判决事宜时,韩某拿刀威胁、辱骂申请执行人,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最终,韩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5年8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韩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9月1日批准逮捕嫌疑人韩某,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间,两次讯问嫌疑人韩某,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联系,以修复双方法律关系及化解矛盾的目的进行调解,并对韩某进行批评教育,嫌疑人韩某在此期间认罪悔罪,交代了转移的财产去向,从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隐藏、转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虚报财产报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多种情形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2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2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一)法院判决、裁定具有强制力。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申报等方式拒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若暂时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是采取逃避、对抗的态度。
(三)维护司法权威是公民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司法公正,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