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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对醉驾说“不”,对逃逸喊“停”
时间:2025-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道路上,醉驾与肇事逃逸是两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车辆一旦碰撞,后果不堪设想。每一次醉酒驾车,都是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置于悬崖边缘;而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更是错上加错,让伤害扩大。



一、醉驾+逃逸:错上加错的悲剧方程式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生命的漠视,酒精会严重麻痹人体机能,让驾驶行为变得极度危险。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大大降低,可能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还容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就像在“闭眼开车”,交通事故一触即发。

而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弃车逃逸,更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从重处理。这不仅意味着逃逸者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将升格法定刑,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肇事逃逸也不予赔付,所有经济损失都需自行承担,一次肇事逃逸事故将成为个人及家庭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



二、真实案例敲响警钟



2025年6月的某一天,雷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旺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镇,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雷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雷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雷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弃车逃逸行为成为从重处理情节,同时,驾驶证也被依法吊销,雷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后又弃车逃逸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一个个悲剧不断上演,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痛苦,也让肇事者的人生彻底改写。




三、拒绝醉驾逃逸,我们共同行动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若参加聚会饮酒,请提前规划好出行方式,选择打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请代驾。饮酒过程中,请勿劝让驾驶人饮酒,若发现有人酒后驾车,应及时劝阻。

交警部门也会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逻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及肇事逃逸行为的查处力度,绝不放过任何违法者。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酒驾、醉驾及肇事逃逸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环境。

生命没有重来的机会,一次醉驾、一次逃逸,毁掉的可能是多个家庭的幸福。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绝不逃逸,携手共创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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