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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酒后滋事“罪责难逃”
时间:2025-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醉酒是否能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口呢???

答案是“当然不能”。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29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查:2025年4月26日,赵某某醉酒后在小牛群镇小牛群村街里,使用砖头、木棍等物品无故将他人车辆、门市玻璃损坏,使群众财产不同程度受损,后又于2025年6月11日,在小牛群镇小牛群村润城花园楼下,使用擀面杖、碟碗等物品无故损坏他人电动车、三轮摩托车,以及商铺玻璃;在2025年7月2日凌晨,赵某某醉酒后手持木棍在小牛群镇小牛群村街里,无故拦截过往车辆,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40余分钟。2025年8月5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中,赵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辩解称自己当时喝多了,记不清都做了什么。但是,醉酒并非万能的“免责声明”,醉酒后放任言行,寻衅滋事,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切莫贪杯。过量饮酒不仅有害身体健康,而且在酒精的驱使下还可能使人变得容易冲动,导致酒后滋事行为,若因酒后失态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只能换来应有的惩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自我约束,规范自己行为,适度健康饮酒,争做文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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