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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刑反向衔接案
时间:2025-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于某经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拖欠梁某、毕某等四人工资合计8万余元。2024年3月11日,喀喇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限期核实、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于某在指定期限内仍继续从事经营行为而不支付拖欠的工资,在立案侦查期间及案件审查起诉期间,于某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行刑反向衔接的启动与实施: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于某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支付全部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此,而是继续履行职责,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过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于某虽已支付欠薪,但其行为仍需受到行政处罚,遂依法向喀喇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于某进行相应处罚。最终,喀喇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对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处罚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启示与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展示了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恶意欠薪行为,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同时,该案例也强调了“不起诉≠不处罚”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刑不罚”的现象,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除追责盲区,实现“罚当其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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