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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网络黑手”的覆灭
时间:2025-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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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长期沉迷于网络,偶然间发现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推广信息能赚取不菲的报酬,于是他通过租用服务器,搭建了多个虚假的购物网站,并在这些网站上大量发布有关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电子产品、药品的信息,同时他还用社交媒体帐号,向众多不特定用户发送含有上述虚假购物网站链接的私信,诱导用户点击访问。在短短几个月内,林某所发布的推广信息覆盖人数超5000,其搭建的虚假购物网站累计访问量达到10000余次。部分用户因轻信这些虚假信息,在网站上购买商品后遭受经济损失,向警方报案。随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林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在本案中,林某搭建虚假购物网站并发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信息,属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而且其发布的推广信息人数众多,虚假购物网站访问量较大,造成了部分用户的经济损失,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林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扰乱了信息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
信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谨慎对待网上的各种信息,避免因信任虚假信息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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