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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小纠纷引发的“大伤害”
时间:2025-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不快,若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可曾想过,这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赵某与王某家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二人系多年邻居,平时两家关系和睦,后因赵某家需要修缮房屋,遂与王某家界墙产生纠纷。2025年2月25日,两人再次因界墙事情发生口角,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打伤。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赵某也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邻里纠纷,古来有之,“六尺巷”的故事,大家耳熟能详,邻里和睦、互帮互助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既是近邻,又是兄弟的赵某与王某两人却因界墙矛盾大打出手,最终酿成恶果。“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在一些公共场合我们总能看到类似的标语,目的就在于用最简单直白的话语告诉人们“打架没有胜利者”。

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故意伤害罪属于高发罪名之一,是群众预防的重点领域。但总有一些人明明懂得这个道理,却仍然在遇到纠纷时控制不住情绪,诉诸武力解决矛盾,图一时之快,最终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巨大伤害,归根结底都是生活中的琐事纷争,若心平气和加以沟通,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冲突摩擦。但若无法控制情绪使矛盾升级,乃至使用暴力,不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让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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