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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借贷型诈骗”防不胜防!
时间:2025-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诈骗,或许你并不陌生,但“借贷型诈骗”你了解吗?


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借钱周转,是很常见的民事行为,似乎同刑事犯罪毫无关联。但是,往往会有人以情感信任、投资获利为外包装,打着借钱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让许多人被糖衣所迷惑。这不,小斌(化名)就以“借”为名,筹资赌博,最终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基本案情

小斌平时做点小生意,偶然机会接触到网络赌博,便一发不可收拾。2022年12月,小斌结识超市老板李某,为人仗义、出手阔绰的小斌深得李某信任。2023年2月,小斌以自己有一宗大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2023年2月至4月,李某先后向小斌转账130余万元,但小斌将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网络赌博。

本案中,小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人生难得几知己,君子之交需珍惜;赌博诈骗不可取,误入歧途悔晚矣。以案为鉴,希望大家切勿沾染赌博等恶习,做好规划,理智消费,更不要利用亲友的信任,编造谎言骗取借款肆意挥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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