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等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或者媒介,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此类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蔽、犯罪成本较低以及网络传播速度快,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
犯罪嫌疑人小杰(化名)与未成年被害人小丽(化名)偶然机会下互相添加QQ好友。2023年11月份,小杰以将小丽与他人睡觉一事传播相要挟,要求小丽自行录制裸体视频向其发送,小丽迫于压力录制四段裸体视频通过QQ发送给小杰,后此案案发。经检察机关审查,以被告人小杰构成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学校和家长要高度重视此类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自我保护能力:
1、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性教育和普法宣传融入到各项教学活动中,家长要对青春期的孩子社会交往情况进行适当引导、干预,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和家长要经常提醒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交流时,不要轻易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图像。
3、未成年人线上交友时,绝不能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和利益引诱的信息,主动提高自己辨别是非和防范侵害的综合能力。
4、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约见陌生网友,如确有必要应要求家长或成年亲友陪同。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兴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家长及学校应尽可能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筑牢未成年人的防火墙,避免“隔空猥亵”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