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喀喇沁旗检察院服务中心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喀检青锋·释法】劝君莫“打”枝头鸟
时间:2025-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高某从他人手中收购野生鸟后,到某区医院对面树林内,以每只不高于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高某共非法出售野生鸟19只,获得售卖款500元,随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2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高某买卖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胁绣眼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1500元,涉案价值共33000元。高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我们坚决抵制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莫要触犯法律红线。爱护鸟类,人人有责,让飞翔的翅膀延续,才能让世界更加美好。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 邮政编码:024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