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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行政处罚不悔改 非法采砂终获刑
时间:2025-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许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河道实施非法采砂。水务部门经过调查,于20206月、20211月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许某仍未收手,202156月份再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后法院以许某犯非法采矿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释法说理


许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河道采砂,在两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法采砂作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既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擅自开采。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为了眼前利益,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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