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1日6时许,在某乡镇公路上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306线骑跨道路中心线东侧第一、二车道分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28km+970m处,与由东向西运动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接触,被害人杨某某向北偏东方向落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第二车道,当事人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又与处于倒地状态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接触,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3年11月7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焦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需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焦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交通肇事案件是最令人痛心的案件类型之一。本案中,焦某某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人,而是两个家庭。一方家庭面临的是亲人离去的极大痛苦,另一方家庭面临的是经济的巨额赔偿和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珍爱生命,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自己的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