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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喀检青锋·释法】为泄愤破坏他人刹车装置获刑,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
时间:2024-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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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崔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因院墙问题产生纠纷,崔某某遂产生了报复念头。一天夜间,崔某某携带扳手将张某某的车辆刹车油管扯断,导致刹车油漏尽。第二天,张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刹车失灵,幸未发生安全事故,张某某在修车时发现刹车油管被破坏随后报警。
案件处理
: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某故意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崔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释法说理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法应予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构成本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在本案中,崔某某为泄私愤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刹车油管属于汽车的重要部件,一旦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汽车的制动性能,足以使汽车具有倾覆、毁坏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
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当遇到纠纷或矛盾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的态度,通过沟通、诉讼等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忌因一时冲动酿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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