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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恋爱协议非合同,红包送出难要回
时间:2024-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杨某和张某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杨某经常给女友张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发送红包3万余元,此外杨某还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订婚戒指。杨某和张某还签订了“恋爱协议”,协议约定若二人分手,杨某便向张某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双方分手。张某和杨某同时将对方诉至法院,杨某要求张某返还发送的红包3万余元并返还订婚戒指;张某依据“恋爱协议”要求杨某给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杨某订婚戒指,分别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检察官释法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对于张某“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检察官提醒

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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