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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释法】危险驾驶案例分析
时间:2024-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例

近日,王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酒后神志不清导致所驾摩托车撞上道路中间护栏,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因伤势严重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王某某的这一行为触犯法律了吗?

是的,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以,王某某虽然未造成第三人受伤,但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法 律 条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认识到酒后驾车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增强安全意识,切莫心存侥幸,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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