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深学笃行正确政绩观④
坚持走出“卷宗”走进民心
脚下沾泥、身上沾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才能找到工作的症结与问题的病根,最终开出药方、对症下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注意倾听不同声音,做到对实情心中有数。要在学习研究上下功夫,加强对情况的分析,透过现象看清本质、把握规律。”这一重要论述,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高度,深刻揭示了正确政绩观的内在逻辑:要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必须深入基层察实情、把握规律出实招,做到心中有底、施策有方。
对检察机关而言,“深入基层察实情”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便是亲历性司法。80多年前,习仲勋同志告诫司法工作者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强调“不当‘官’和‘老爷’”,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如今,这一要求穿越时空仍具生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这既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路径。
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性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的审查判断,不能仅靠卷宗文字的间接传递,而必须依靠司法人员对证据来源、形成环境的直接感知。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个重要道理:坐在办公室里“审案卷”永远替代不了走到现场“查案情”。
办案实践中,亲历性缺失有不同的表现。有的是“坐堂办案”式的不作为,囿于惯性思维,用书面往来取代提审讯问,以电话核实代替现场走访,靠卷宗描述揣摩事实全貌。这种“书面审”“卷宗审”,看似走完程序,实则事实根基不牢、证据审查不严,势必影响办案质效;有的是“盲目蛮干”式的乱作为,忽视群众真实诉求,办案决策脱离实际情况,本质上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难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是“数字政绩”式的方向错位,一味比拼结案数量,甚至办“凑数案”,满足于流程走完、案子办结,忽视了案件质量,即便偶有现场调查,也只是“身到而心不到”,看似忙碌实则迷失,把办案成果异化为冰冷指标。这些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的做法,与亲历性司法要求背道而驰,容易导致事实认定偏差、证据存在漏洞、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等问题,让司法公正大打折扣,必须高度警惕、坚决纠治。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办案必须摒弃“案卷至上”“书面往来”的惰性思维,遵循司法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增强看问题的眼力、谋事情的脑力、察民情的听力、走基层的脚力,持续提升自身监督办案能力和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坚持亲历性原则,就要做到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司法办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要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卷”的证据走向“在案”的证据,从“纸面”的审查走向“现场”的勘查,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全面认真细致做好证据审查、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各环节工作,依法规范用好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等亲历性办案方式,进一步提升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的精准度。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践行阅卷、“阅人”、“阅现场”等亲历性要求,加强调查核实,把牢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真正通过履职办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要把为民窗口、监督触角、办案力量进一步向基层延伸,走出办公室,到田间地头、社区院落、企业车间去,带着疑问核实关键证据,带着案件走访当事人,带着问题倾听群众意见,把听证会开到家门口,把释法说理做到心坎上,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及。
经得起检验、顺应了民心的办案实绩,才是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硬核”政绩。全体检察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在每一个案件、每一处细节中做实亲历性司法,真正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书写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