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国军:《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将“探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列作为健全完善业务评价体系的两大重要举措。两者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处。
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个案微观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对已办结案件进行的事后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质量检验。同时,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也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案件质量检查是业务部门主导开展的一项工作,要求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案件质量评查则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的一项工作,原则上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主,有需要可以吸纳业务部门人员或评查人才库成员参与。
二是方式不同。案件质量检查属于业务部门的一种自查,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具体把握,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的监督,坚持重点评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实践中已经形成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多种方式,还拓展异地交叉评查、提级评查、指定评查等多种评查机制,监督管理业务质量方式呈现多样化。
三是工作重点不同。案件质量检查实际上是业务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必要回溯,工作重点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重要办案程序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的要求一致;案件质量评查是精准评价具体案件质量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业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工作重点根据评查方式的不同有所不同,如重点评查中,对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案件质量检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但不要求评定案件质量等次。对本部门或者本条线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对质量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案件质量评查有评定案件质量等次这个必经环节,办案部门收到问题清单后,应当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整改机制,推动类案治理,并对评定的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纳入督察工作范围。
如同工厂的产品要有一个质量检查程序一样,对每一起案件也应该设立一个质检程序。《意见》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还需要继续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特别是案件质量检查还在初探阶段,要加快建立完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包括质量检查队伍建设、质量检查标准、质量检查方式、质量检查结果运用等。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既要抓好对刑事撤回起诉、判决无罪、诉判不一等重点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明显低质效案件的逐案评查,也要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常规抽查。最高检今年已经对本级办理的案件首次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当前,最高检正在组织修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统筹规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