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犯罪分子瞄准医美项目
盯上一款进口品牌“麻醉乳膏”
决定仿制麻药、赚取快钱
历经几道简单工序
将仿制乳膏包装成“渠道货”
层层分销至多省医美机构
最终敷在了消费者脸上
……
消费者在接受水光针、微整形等医美项目前,敷在脸上本应起到镇痛作用的某进口品牌“麻醉乳膏”,竟产自黑作坊。有人在出租屋内简易仿制、灌装膏体,借美容美发行业博览会(下称“美博会”)暗中拓客,再通过微信层层分销至多省医美机构,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2022年1月,广东籍男子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萌生了仿制大牌化妆品牟利的想法,却因技术问题屡屡碰壁。此后,两人听闻某进口品牌麻醉乳膏市场紧俏、利润丰厚,当即一拍即合:仿麻药,赚快钱。
两人分工明确:陈某甲负责“面子”,拿着正品样品找到印刷厂,原样复刻商标、说明书、防伪镭标,努力实现外包装与正品真假难辨;陈某乙主攻“里子”,找人检测正品膏体成分后按比例仿制,再委托厂家定制同款塑料容器。随后,二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出租屋内组织生产。
灌装、封口、贴标、装箱,历经几道简单工序,一批批未经任何安全检测、成分不明的仿制麻醉乳膏,堂而皇之地被贴上了某进口品牌的标签,根据容量大小,以每盒30元至120元不等的低价流向市场。
为了把假货卖得更广,二人把销售突破口放在各地举办的美博会上。他们辗转全国各地美博会,现场展示正品,私下却推销低价假货,频繁添加业内客商微信,再通过朋友圈持续刷屏造势,把仿制麻醉乳膏包装成“渠道货”。
很快,长期做医美产品经销的安徽省泗县男子王某和湖南怀化的刘某先后盯上了这块“肥肉”。他们在美博会上添加陈某甲、陈某乙微信后,开始从两人处进货,然后每件加价70元至200元转卖,同样以美博会为阵地,先后发展杨某、倪某等多名下线,构建起一个庞大的经销网络。就这样,这些仿制麻醉乳膏从广东出发,一路流向江苏、河北、湖南、贵州等地的美容院和医美机构,最终敷在了消费者脸上。
“敷在脸上后,顾客出现面部红肿、刺痛、起红疹的情况!”2022年6月,江苏省灌云县一家美容院的多名顾客在使用这款麻醉乳膏后出现异常。经营者孟女士怀疑产品系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4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
由于该案涉及跨区域销售、人员分散、作案链条长,2023年1月,灌云县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顺着分销网络往上排查,王某首先浮出水面。2024年2月,王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一路追溯到位于广州的制假源头,陆续将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公安机关先后就产品属性、主要成分等向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申请鉴定。鉴定显示,涉案膏体含有利多卡因、丙胺卡因(二者均为麻醉用化学药品)等麻醉成分,外包装明确标注了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证,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的定义,应当认定为药品。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陈某甲、陈某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入仿制原料,租赁厂房组织生产仿制某品牌麻醉乳膏,并向王某、刘某等人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王某、刘某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明知上述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购买并转售给杨某、倪某等6人,销售金额分别为38万余元、17万余元。
2025年9月,该院依法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刘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一审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77万元至35万元不等。王某以罚金过高为由上诉。今年5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被提起公诉的陈某甲等4人,涉案杨某、倪某等6名下游销售人员,销售金额从2万余元到700余元不等,在整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认为6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于2025年9月3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2025年9月18日,灌云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照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该部门检察官研判后认为,杨某、倪某等6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6人的住所地分散在江苏泗洪、江苏宿城、安徽泗县等多个地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5年10月28日,该院分别向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意见。
今年1月20日,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杨某、倪某等6人作出罚款6.9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所有被处罚人均主动缴纳罚款,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