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谢文凯、李明、从鑫莎、宋喜东、陈芙蓉5位检察系统代表受邀出席,围绕“强化检察监督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题与中外记者见面交流。见面会后,《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5位检察官,听他们分享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一线维护公平正义的履职故事,感受新时代检察官以高质效办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赤诚初心。
谢文凯,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曾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荣誉。
记者:您在“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有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检察官在办案中要善于在海量证据中寻找蛛丝马迹,在细微之处还原事实真相,以精湛的业务能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您看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循怎样的办案理念,才能让履职办案更契合法度、更有力度、更显温度?
谢文凯:在我看来,检察办案要契合法度、更有力度、更显温度,关键在于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三个善于”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契合法度,重在“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让办案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彰显力度,重在“公”。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依法从重从严,在法治框架内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不枉不纵。
传递温度,重在“暖”。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办案意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记者:您既是天津市人大代表,又是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否让您在办案中多了一个“监督视角”?在发现制度短板、推动社会治理方面,您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谢文凯:作为一名来自检察系统的人大代表,我深知双重身份意味着双重责任,我始终将检察办案与代表履职深度融合。双重身份赋予我双重视角——既从办案一线感知法治的力度,又从群众诉求中体会民生的温度。
我通过办案细节发现制度短板,从群众诉求中捕捉治理需求,以“检察视角”深挖问题根源,以“代表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在一起非法捕捞田螺案中,我看到法规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知晓度存在明显不足,推动修改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一起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污染农田的案子里,我发现城乡接合部垃圾收运体系不健全,推动修改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大代表是荣誉,更是责任;检察官是职业,更是使命。但双重身份的中心只有一个——为人民服务。
记者:从“全国优秀公诉人”到“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再到撰写专著、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您如何理解新时代检察官在“办案工匠”与“理论专家”等多重角色之间转变的必要性?这种转变对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有哪些实际意义?
谢文凯:从“全国优秀公诉人”到“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这种转变不是转行,而是把“办好一案”的能力,升级成“解决一类、带出一批”的产能。
检察官的根在案卷。变的不是赛道,是视角——过去盯个案定性准不准,现在多问一层:能否总结提炼出可复制的经验?能否为年轻检察官提供更精准的打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匠是底盘,专家是把底盘经验抽象成办案规则的人。撰写《传销犯罪理论解析与办案指引》,便源于对传销案件的办案经验总结,把个案打法写成类案标准,同行拿到就能用,这就是理论反哺办案。
专家的本分不只是自己办铁案,更要带教青年,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和“凯歌”工作室,推出“培训+办案+研究”一体化。团队18人次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库,靠的就是把所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变成教研素材。工匠保底线,专家开视野,团队管长远。三者叠在一起,才接得住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高质效”。
李明,黑龙江省同江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模范检察官等荣誉。
记者:从检31年,您先后从事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对于这31年的基层检察工作经历,您最深刻的体会是什么?
李明:我最大的体会就是,检察工作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切身权益息息相关。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把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子办实、办细。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群众的信任,才能把责任扛起来,真正发挥出检察监督的作用。
记者:您办了这么多案件,有没有哪个案子或哪位当事人让您至今难忘?
李明:有一个案子是很久之前,我在控申检察部门巡回接访时遇到的——一位老乡与银行有笔贷款纠纷,七八年都没解决。他实在走投无路了,找到我们咨询。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当时农民贷款的钱不是打到个人账户里,而是打到村集体账户中,农民买种子、化肥时,钱再由村集体直接转给卖家。由于流程复杂、环节过多、当年经办人外出务工等原因,钱款去向不明。我们经过深入调查,捋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最终帮他从那笔糊涂账里解脱出来。
后来我们去他家走访,炕上躺着娃,他媳妇拉着我的手,非要给我做饭吃,说:“要不是检察院帮忙把事情整清楚了,我们两口子因为这个事差点离婚!这回可以安心过日子了。”那一刻,我更加理解了“换位思考”的意义,也更加坚定了“老百姓有难处找到咱们,咱能帮一把就帮一把”的想法。
这些年,通过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巡回接访机制,我曾妥善化解500余起信访案件,推动检察服务下沉基层。
记者:同江是边境小城,民风淳朴,人口不多,也很少有大案子,您怎么看待基层的“小案子”?
李明:说实话,基层检察工作,很少有那种波澜壮阔的宏大场面,我们的司法温度是藏在一个又一个普通案件当中的。小案,绝对不能小看,更不能小办!检察官不能单靠案值来区分案件大小,因为公平正义是没有轻重之分的。
就说我们帮195名农民工讨薪的案子。农民工辛苦了一年,眼看春节临近,都盼着拿到薪酬返乡团圆。职能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多次研判沟通,我们最后采用“支持起诉+司法调解”的方式,在春节前先帮他们拿回了300万元,年后又追回了剩下的288万元。通过办理这个案子,我院提出农民工权益保障长效化检察建议,推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落地生根,分账监管、联审联签等制度构筑起支付保障体系,推动欠薪问题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能让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兄弟把钱拿回家高高兴兴过年,我心里有一种小小的成就感。
记者:最近十年,您始终工作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一线,办理的法律监督案件也都跟民生密切相关。怎样看待自己的坚守?
李明:群众期盼在哪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我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来,带领或者指挥办案组,办理了近200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我也办理过类似“外卖封签”这种看似不起眼,但关乎“舌尖上的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还办理过英烈保护和抗战遗址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归根结底一句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1年下来,就是那些老百姓的认可——有时候办完案子,当事人那种浓厚热烈的感谢,或者像烈士母亲发来的一条微信,都会让我觉得,这31年,值了。
从鑫莎:一句“能办”
让被害人从“慌兮兮”到“安稳稳”
从鑫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十佳公诉人等荣誉,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3次。
记者:从大学毕业进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13年来您一直在刑事检察办案一线,曾获评“全国十佳公诉人”。在您看来,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该具备哪些能力?在出庭公诉能力建设方面您有哪些思考?
从鑫莎:出庭能力是公诉人的核心战斗力,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对强化公诉能力建设,我有三点思考:一是夯实根基。要深化法律知识学习,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学习、消化、应用。要深化证据审查,摆脱对言词证据的过度依赖,强化对物证、书证及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二是准备好“三纲一书”。要充分研判案件,做好预案,力争做到讯问提纲重点突出、举证提纲详略得当、答辩提纲有的放矢、公诉意见书严谨全面。三是要加强实战演练。要通过多办案、多出庭,通过庭审评议,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指控犯罪、辩论和应变能力。
对公诉人而言,出庭能力提升永无止境。只有通过一个个的办案出庭,一次次的实践锤炼,一轮轮的复盘总结,才能成为一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公诉人。
记者:正如您所说,出庭公诉能力是公诉人的核心战斗力。我们了解到您办理的一起入户盗窃案曾获评“全国优秀公诉庭”,当时面对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您是如何夯实证据链的?办案中有哪些印象深刻的地方?
从鑫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案件的定罪指控遇到了困难。当时去被害人家现场查看时,我发现被害人家里已经重新装修,外围的墙砌高了,家门口装上了摄像头。被害人说,至今她还有点“慌兮兮”。被害人问我:“不是说人抓到了吗?现在是案子办不了吗?”面对她的担忧,我坚定地回答“能办”。
我首先进行了全流程的证据复核,紧扣证据三性,围绕案件从报案到侦破各环节,仔细审查每一份在案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坚持亲历性办案原则,实地勘查案发现场和周边环境,自行补充侦查,从田某具备作案时间及作案条件、田某包内财物和被害人被盗财物特征一致、DNA部分点位吻合、排除第三人作案、田某辩解不合理等方面将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田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
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让被害人一家从“慌兮兮”到“安稳稳”,这便是检察官的使命价值所在。
记者: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受害企业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在您看来,办理这类案件时,最重要的是什么?
从鑫莎:我们办理过不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我觉得办理这类案件,不仅要依法指控犯罪,还要多做一步,想办法推动解决我们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
因“西湖龙井”茶的高知名度,市场上一度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西湖龙井”茶的情况。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侵犯“西湖龙井”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在起诉下游销售商的同时,对于上游的包装供应商、其他中间商等,依法纠正漏捕漏诉,彻底斩断“西湖龙井”茶制假售假产业链条。
办案过程中,对于如何进一步实现源头治理,我院一方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西湖龙井”商标使用、管理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西湖龙井”品牌保护;另一方面联合有关单位推动构建“行政+侦查+检察+法院”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携手各方共同守护好“西湖龙井”这张金名片。
宋喜东,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曾获全国模范检察官、河南省十佳公诉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
记者:您在“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回答提问时,提到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创建的“派驻乡村检察官制度”。请问固始县检察院是如何通过选派干警联系乡村、落实“一乡一领导、一村一干警”网格化管理,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一线落地生根的?
宋喜东: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法治力量直达基层末梢,固始县检察院自2021年起探索创建了“派驻乡村检察官制度”。我们从全院选拔78名干警,精准对接全县36个乡镇的600多个行政村,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一乡一领导、一村一干警”,让老百姓在遇到难事、解不开纠纷时随时能找得到检察官。大家也亲切地称呼我们为“固乡检察官”。
这一制度有效填补了基层检察院在乡镇、村社没有派驻机构的空白,把法律监督与纠纷化解的触角直接延伸到田间地头。制度推行以来,检察官累计下沉走访2000余人次,对办结案件全部实现跟踪回访,协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300余个,化解矛盾纠纷100余个,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记者: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不断增强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作为一名深耕刑检工作20余年的公诉人,您和您的团队是如何理解并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
宋喜东:过去有一种倾向,容易把办案和监督割裂开来,好像看卷宗、作决定叫办案,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才叫监督。但事实上,办案与监督本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只有把监督思维嵌入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和出庭公诉的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我办理过的李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抗诉案,就是对这一理念最深刻的检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审查案卷时发现,李某不仅用自己的身份办理账户提供给他人,涉案资金流转达8000余万元,后期更帮助上线收购了他人47个对公账户和28张银行卡,涉案资金高达5.2亿余元。我们通过穿透式审查,精准追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却出现了分歧。法院认为李某未直接经手保管卡片,不属于“非法持有”,且对公账户不属于“信用卡”,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面对诉判不一,我们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再次进行深入研判,选择向最深处的法理要答案。一方面,李某明知上线收购信用卡仍穿针引线促成交易,依据共犯理论,未直接持卡不影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犯的认定;另一方面,涉案对公账户配套的“单位结算卡”具备转账、存取现等支付结算功能,依据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完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涉案数量远超法定标准。
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我们决定抗诉。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们的抗诉意见,认定李某出借自身账户与收购他人账户系两个独立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依法改判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事检察既要向前延伸监督漏罪,也要在审判阶段敢于监督、精准监督。在审查起诉中细致甄别,在公诉抗诉中保障法律的精准适用,真正把法律监督贯穿始终,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
陈芙蓉,贵州省安顺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个人等多项荣誉。
记者:从帮扶未成年被害人小利(化名),保障其继续求学,到挽救失足少年小杰(化名),助其顺利考上大学,您在“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讲述的两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一个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多元救助,一个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在您看来,办好涉“未”案件的最大难点是什么?在长期持续跟踪帮扶未成年人过程中,您是如何坚守检察履职初心,做一名“守灯人”的?
陈芙蓉:于我而言,在办理涉“未”案件的不同阶段曾遇到了不同的难题:一是在2013年安顺市检察院刚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时,虽然机构有了,但是没有专业的办案队伍,也没有完善的协作机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不仅要转变自己的办案理念,也要带动相关单位转变以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和工作模式。二是在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新阶段,我需要及时弥补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短板,提升综合履职能力,从而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止境。在前行路上,“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为民情怀让我始终不忘初心。
记者:您扎根刑事检察领域28年,既办理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又深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均取得显著成效。您如何看待办案与普法的关系?又是如何把个案办理的感悟转化为普法资源,让青少年法治教育真正入脑入心的?
陈芙蓉:办案和普法是密不可分的,都是检察履职的重要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既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也是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有效举措。我担任辖区内学校法治副校长9年,一路走来,我发现,让孩子们主动参与的法治教育模式比被动接受的法治教育模式更受孩子们欢迎。为此,我们在2021年底建成“贵州省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安顺)”,并联合教育部门创办了“检航杯”青少年法治竞赛系列活动,构建普法教育多元矩阵,让法治教育更加可感可触。
记者:在您看来,新时代检察官除了过硬的法律专业能力外,还需要具备哪些素养,才能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陈芙蓉:检察办案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官就要具备对应的能力。在我看来,新时代检察官除了专业过硬外,还需要具备过硬的政治能力和与群众能沟通、善沟通的释法说理能力。例如,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时,我们通过对监控视频逐帧反复观看,详细讯问被告人,到案发现场走访,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害人家属亦认可判决结果。办案中,我们既严守法律底线,也跳出单纯就案办案的思维,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综合考虑案件背后的家庭、邻里等现实情况,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此外,对群众不理解的法律规定,耐心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我认为,有敏锐性、有执行力,能办案、能说理,是一名新时代检察官应具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