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引领公益诉讼检察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例,始终突出“诉”的刚性监督属性,通过“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有效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为各级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践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如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河南商城案),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湖南“锰三角”案明确多部门“协同履职”要求,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助推落实“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偿、违法必究”。如山东济南案,通过查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风险发生所起的作用,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二是精准认定责任主体,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办案思路和方法。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责任主体多元、责任划分复杂、追责难度大等突出问题,通过全面调查取证,精准厘清不同主体的法定责任,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案件均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精准厘清行政机关履职边界和责任,如河南商城案,明确自然资源局作为监管主体,因怠于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行政处罚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造成公益损害持续存在,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精准界定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如山东济南案认定三家医院的不作为行为均足以造成放射性污染风险,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生动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河南商城案严守耕地、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到湖南“锰三角”案开展区域性矿业污染系统整治,从内蒙古包头案治理危险废物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到山东济南案消除放射性污染重大风险,再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八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非法采矿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均聚焦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的难点痛点问题,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筑牢生态安全的司法屏障。
四是坚持系统治理理念,促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与损害认定规则。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通过合理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损害认定方法,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方位、深层次保护。如湖南“锰三角”案在被告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通过向责任主体告知明确不提交证据的后果等,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可参照范式。广东珠海案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的公益损害,充分考量土壤、基质(基岩)等作为生态系统核心部分所承载的生态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和价值,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