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二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三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规定现场阅卷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四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是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