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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
时间:2016-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委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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