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喀喇沁旗检察院服务中心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博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喀喇沁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3月11日在喀喇沁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旗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在旗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认清复杂形势,强化责任担当,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

一、增强政治自觉,落实重大决策部署

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春节期间,下派50余名干警下沉到社区从事值守两个月,动员干警为疫情防控捐款9800元。坚持自身防疫与依法履职两手抓,在办理涉疫案件过程中,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就指控犯罪提出具体指导意见,7天办结首例涉疫诈骗案。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六清六建”目标任务,纵深推进专项斗争。通过成立专案组实行捕诉一体化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措施提升办案质效,平均办案周期不超过两个月。对涉恶案件2件21人提起公诉。对喀旗首例涉恶集团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实现检察环节无积案。

扎实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法惩治在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扶贫项目实施中侵吞挪用扶贫资金等犯罪,起诉扶贫领域腐败犯罪3人,继续向十家乡四道营子村、马架子村派驻扶贫工作队长期驻村,年初组织干警捐款慰问未脱贫群众,协调投资60万元办成富凯制衣公司,预计解决200人就业问题,协调投资630万元建成众成家庭农场,新建养猪圈舍8510平方米,首批饲养4255头,让无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土地转让入股分红,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参与养殖、就业等方式增加收入。包扶村所有贫困户按标准已全部脱贫

全力助力污染防治。起诉环境和资源类犯罪7件14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9件,提起公益诉讼1件,向相关部门发出环境资源类检察建议8份。开展河湖“清四乱”检察专项行动,向全旗11个街道乡镇发出检察建议43件,共督促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300m2,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380m3,规范采砂14处。对王爷府汤土沟村一处被非法改变用途林地进行跟踪治理,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对被占用林地进行了高标准设计施工,栽植杨树1700株,恢复了林地用途。

更实支持企业经营发展。为企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对涉嫌犯罪的1名企业经营者依法不起诉。将4名敲诈企业的犯罪嫌疑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监督立案的满某某合同诈骗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3万余元。在办理一起挪用企业资金案件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及时追回企业损失。全年有两件案件入选全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全年先后开展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开放日活动和“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检察开放日这种形式,建立起与旗工商联、企业家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凝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服务喀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扎实履行法定检察职责。全年全院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69241人,批准逮捕121件17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95535人,经审查提起诉讼334427人。对涉嫌犯罪但是无需逮捕的不批捕3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38人。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12人,不起诉6人;因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9人,不起诉6人。对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取保候审31人。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量刑采纳率均达80%以上,一起认罪认罚案件被自治区院选为指导性案例,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刑事诉讼监督取得实效,向公安局派驻检察室,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同步监督。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 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书面纠正公安机关违法20件。追捕遗漏犯罪嫌疑人3人。侦查监督业务中立案监督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纠正漏捕判处3年有期徒刑数、书面纠正违法数均居全市第一。起诉纠正遗漏同案犯18人,提出抗诉10,此两项核心数据居全市第二。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2件,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6人次。纠正强制医疗执行1人。全年共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72件,其中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件,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案件1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1件,办理市院交办案件19件,旗纪委交办案件3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4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件,提起行政诉讼1件。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与旗纪委监委、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协调,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件7人提起公诉。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13人,附条件不起诉11人,此两项核心数据居全市第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不纵容,批捕10人,起诉9人,一名在考察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参与聚众斗殴,我院撤销了对其不起诉决定。开展“同舟共济,检护明天”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学校教师、学生来院参观,开展法治进校园普法讲座,实现全旗中小学全覆盖,延伸未成年人检察服务触角。

 用真情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回复制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现实体、热线、网络、电视四大平台一站式服务,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百分之百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在做到件件回复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7次,人数70余人。开展新时代检察宣传周1次。

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敲诈勒索罪”批捕1名“碰瓷”犯罪嫌疑人。办理首例高空抛物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呼吁群众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办理一起正当防卫案,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办理一起传播他人裸照案件时,以“强制侮辱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并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进行普法宣传,该案引起广泛关注,并被高检院融媒体转发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深刻领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习近平治国理政》(第三卷)、党的十九大等会议精神列入理论中心组和党课学习计划,全年共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1次,每月组织党课学习3次,领导干部为干警讲专题党课10余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全部由集体研究决定,召开党组会19次,均形成纪要并印发。自觉接受市院、旗委巡察并认真整改。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分层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主体责任。院党组在工作上支持驻院纪检组工作,纪检组长通过参加党组会、检委会等会议,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及重要案件的监督。

抓实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半年向旗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在国家通用教材使用推广等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对干警开展政策解读并对思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坚决打击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肃清周永康、潘逸阳等人流毒。

推进机关党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按照内设机构改革后的部室分布调整了支部人员,按标准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对入党审查、党费收缴、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将案件比由1.8下降至1.6以下,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成本。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案151件,列席审委会4次。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对全年办理案件进行评查,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托检察门户网站、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平台,及时公开重要案件信息15条,公开程序性信息721条,公开法律文书194篇,主动推送本院动态信息43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值班制度,设立律师接待室,接待律师112人次,提供阅卷103次。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上线统一业务2.0系统,进一步优化线上办案,规范司法行为。组织干警参加中检网、检答网线上学习,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参加上级院组织培训20余次,1名干警赴徐州检察院挂职,进一步增强干警业务素质。1名干警荣获“全市十佳公诉人”称号。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落实“三个规定”,做到“逢问必录”。坚持刀刃向内,开展了“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以案促改”、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抓早抓小,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查摆出自身存在的问题20多项,制定整改方案,正在逐项整改。

各位代表,旗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旗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旗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我谨代表旗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旗检察院的工作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班子和队伍素质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跟不上和不适应;二是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三是廉政风险管控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我们一定高度重视,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同时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建立90周年,旗检察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领导班子和干部素质能力提升为着力点,以落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政治责任为关键,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智慧检务建设,着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司法办案一线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司法办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党建、意识形态等工作抓细抓实。

二是以业务建设为核心,充分履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深化司法责任落实,提升办案质效,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政治标准深度融入教育培训,加强政治轮训、业务实训,全面提升干警核心业务能力。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干警职业保障。全面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做实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工作体系。

四是以纪律作风建设为保障,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对检察队伍的从严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抓好“三个规定”的落实。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督促管好“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根治顽瘴固疾。

五是以智慧检务建设为引擎,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智慧检务体系建设,全面深化统一业务系统2.0的应用。推广远程询问、远程出庭等系统应用。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人员配备,强化司法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技术手段应用,并将其纳入办案流程,促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各位代表,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旗检察院将在旗委和市院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献礼!


附件

一、术语解释

 

1、扫黑除恶“六清”“六建”。2020年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在京召开,对坚决彻底推进“六清”行动和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六建”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在2020年年底拿出“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张“清单”,并对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提出“六建”任务,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2“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3、“案—件比”。“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4、“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5、“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6、“亲职教育”。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绝大多数的“熊孩子”背后,几乎都有不完整的家庭或者不负责的“熊家长”,亲职教育是帮助家长成为更合格、更称职的好家长的一种专门化教育。

 

 

二、案例简介

    

1、满某某合同诈骗刑事诉讼监督案。2018年4月2日甲方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满某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乙方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乙方养殖,待猪只达到回收标准后,甲方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回收。2018年8月10日满某某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尚未达到出栏日期的1500头猪卖掉,并将销售款153万元据为己有。2018年9月3日甲方报案,公安局认为满某某之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2018年12月29日喀喇沁旗检察院提前介入后,认为满某某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立案侦查。2018年10月3日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3万余元。

2、高空抛物案。20199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从7楼楼顶将三块砖头及一个卫星电视接收器踢至楼下小区过道口附近,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砸坏,造成损失共计14699.20元。事发后,刘某某回家睡觉。车主报案后,刘某某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抓捕归案。经审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刘某提起公诉。

3、涉疫诈骗案。2020年2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萌生以出售口罩为名义实施诈骗获利的想法,并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季某某在手机微信上看到张某某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后便信以为真,添加张某某微信好友后向张某某购买口罩,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浙江温州人,在云南有生产口罩的工厂,被害人季某某分三笔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330元的货款后,季某某与张某某失去了联系,且被害人季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2月8日,季某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3月25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审讯过程中,张某某还交代在诈骗季某某期间,对另一人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350元,因张某某并无口罩,故以不能发货为由推脱被害人,后被害人告知如不发货就报警,张某某将钱退还给被害人。4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在喀喇沁旗公安局提请批捕次日,依法从快对张某某批准逮捕。4月3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从快审查起诉该案。4月7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该案自审查批捕至提起公诉,仅用时7天。

4、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2020年7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对15名聚众斗殴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对其中的3名首要分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开展亲职教育。

5、撤销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QQ上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某因恐惧张某某对其殴打,虽不情愿,仍多次谎称学校交学杂费向家里要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交给张某某两千多元人民币,后张某某变本加厉索要更多钱财,被王某某家人发现后报案。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十二个月。但在考察期内,张某某仍不思悔改,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张某某积极参与,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我院认为,张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又违反治安管理之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遂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6、正当防卫案。喀喇沁旗两男子王某甲、王某乙进入喀喇沁旗某饭店就餐时,王某甲对刘某某(饭店老板)妻子季某有猥亵行为(上前抚摸正在给餐室上菜的季某某头部,并用手指勾季某某下巴对其进行调戏),之后因王某甲、王某乙在酒店后院的阳台处随地小便,被刘某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双方被在场其他人员分开后,王某甲、王某乙仍继续追打刘某某,刘某某用手抓住王某甲的衣领将其推倒在地,致使王某甲右脚踝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0日,刘某某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案侦查终结,喀喇沁旗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刘某某为保护自己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王某甲、王某乙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王某甲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正确适用法律,认真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执行理念,矫正“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规定对刘某某法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治安处罚。

7、碰瓷案。2020年11月9日大约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傅某某在酒吧下班回家时,驾宝马车行驶至和美建材城转盘处被一辆车追尾。对方驾驶员孙某某称傅某某喝酒,向他要钱,并以报警相要挟。被追尾的车主傅某某主动报警,警方经询问得知:孙某某当时声称报警所打的电话是保险公司的电话。经调取交通事故档案,发现孙某某自2020年7月至11月,截止目前,共有可查证的追尾事故4起,均为夜间或凌晨,事故为追尾。2020年11月1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以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某伺机制造交通事故,以对方饮酒驾驶相要挟向他人索要赔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孙某某。

8、网上传播他人裸照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已婚)在微信上结识张某某(女,离异)并逐步发展成情人关系。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某多次提出与赵某某断绝情人关系,赵某某均以将其裸照发送给其亲戚朋友相威胁,拒绝断绝情人关系,并要求张某某与其共同生活。张某某拒绝后,赵某某登录张某某微信,并将张某某裸照在其朋友圈发布,通过微信将张某某裸照发送给张某某好友、前夫以及儿子,将张某某裸照设置为朋友圈背景图,将张某某的裸照在快手APP、抖音APP上进行发布,已严重影响到张某某正常生活。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至喀旗公安局。2020年9月17日喀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归案,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喀旗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赵某某提请逮捕。2020年9月25日,喀喇沁旗检察院以强制侮辱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批准逮捕。

9、赵某某、郝某某挪用资金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郝某某系某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担任公司的出纳和会计。期间,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赵某某先后从公司支取人民币合计285100.00元,其中归其本人使用50000.00元、归郝某某使用129400.00元,剩余款项归其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9年6月22日,赵某某、郝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由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4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依法对二人进行了讯问,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过程中,重点针对赵某某认可个人挪用资金50000.00元,但对共同挪用资金285100.00元不理解的情况,向其阐明了共同犯罪中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方式,以及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同时,与二人聘请的辩护人积极协调沟通,经控辩双方共同努力,二人认罪认罚,被挪用资金也得以全部追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二人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检察官根据二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人身危险性小,已没有继续羁押必要,于同年9月6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16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郝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该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郝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 邮政编码:024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