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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检悟】演讲比赛系列文章(二):以法律为剑,守护正义之光
时间:2025-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法律为剑,守护正义之光,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跟大家分享检察故事,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我正式进入喀旗检察院已经快要两年了,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我接触最多的案件就是交通肇事案,今天我将跟大家分享一个办理交通肇事案的难忘经历,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生命的脆弱,也读懂了检察人员肩膀上沉甸甸的责任,更加坚定了我守护公平正义的信念。

案件发生在2024年3月15日的傍晚,冯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由小牛群镇街里向西行驶至营房地水泥路段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宋某发生碰撞接触,造成宋某受伤,发生碰撞后,冯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宋某经喀喇沁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我们在受理本案后,按以往的流程及时审查了案卷材料,但我们在查阅中发现,因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视频,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这场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我们在提审冯某的过程中也发现,冯某不但对自己逃逸的行为存在异议,甚至对自己是否撞人都产生疑问,他始终辩解说:我并没有意识到撞到了被害人,如果是我撞到的我肯定赔,我没有逃逸。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我们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办案态度,开展了两项工作,第一让公安机关根据冯某的行车路线,调取了相关所有的监控视频,但凡有冯某出现的时间段都记录下来,逐帧查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其中的一个监控视频的18时54分52秒处我们能够听到有车辆与宋某发生碰撞后产生的碰撞声音,在18时54分59秒处,视频中出现了大声呼救的声音。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冯某撞了宋某,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撞人了,那么他驾车逃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逃逸行为。第二项工作是对冯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痕迹鉴定,一方面要确定冯某的车辆与人体接触痕迹,也就是找到碰撞点还原事情发生经过,另一方面要确定事故车辆碰撞处的物质是否与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的物质一致。毫无疑问,经过鉴定,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前挡风板与车厢右前部与宋某的身体都发生过碰撞接触,三轮摩托车右前挡风板处的物质与宋某衣服上附着的物质为同种物质,这就证明确实是冯某撞了宋某。当我再次见到冯某,把证据一一列在他面前时,他沉默了,他承认了自己的肇事行为,并表达了想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后来经过沟通协调,被害人家属拿到了27万元的赔偿金,冯某也依法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通过办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它让我明白了,我们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更要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追求真相的执着精神。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和家庭的幸福,我们的每一个决定都将对他们产生深远的影响。

交通肇事案件虽然简易但却不简单,它同其他案件一样承载着法律的温度、正义的重量,同时也见证着检察人在守护公平正义道路上的执着与坚守,作为检察官助理,我深知未来的路还很长,我愿继续做真相的追寻者、正义的守护者,在平凡的岗位上,用专业与温情书写属于检察人的答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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