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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检青锋·检悟】演讲比赛系列文章(一):一扇门背后的司法温度
时间:2025-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我站在这里,不是讲述惊天动地的大案,而是想与大家分享一扇普通房门背后,那场令我至今萦绕心头的故事。四年前,我怀揣着对检察事业的憧憬走进刑检一部。彼时,我满脑子都是法庭上唇枪舌剑的“高光时刻”,直到跟着办理一起盗窃的起初,这桩案情似乎一目了然,嫌疑人孟某在某超市内多次盗窃,第一次盗窃猪蹄一个、第二次盗窃两袋挂面、第三次盗窃一箱AD钙奶。这起案件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较为充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没有急于下结论,多次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当敲开嫌疑人家的那扇门,映入眼帘的却是一位瘦骨如柴的老人,补丁叠补丁的袖口,指甲缝里的泥垢清晰可见,局促不安地搓着粗糙的双手。低声地说,七十来岁的人了,偷上东西了,丢人啊,这样的一位老人,怎会轻易成为法律文书里冰冷刻板的犯罪嫌疑人呢?

带着这份沉重的疑问,我们决定走进老孟的生活。从邻居们的口中得知老孟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儿女长期务工外出,留他一人在家,超市里面那诱人的猪蹄、挂面在他眼中却成了救命的稻草。我想案情发展至此,法律之剑已无须出鞘,唯以春风化雨,方能消融寒冰。我们协同村干部积极促成他与被害人坦诚沟通。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也对老孟给予了谅解,同时,我们翻阅相关资料,查阅到最高检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云南朱某多次盗窃多肉案,正如本案嫌疑人老孟一样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属于贪图小利、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与刑法中需要惩处的盗窃惯犯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根据刑诉法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老孟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最终对老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当老孟得知这一结果,他紧握周叔的双手,眼中闪烁的泪光像寒夜里的星火——那并非脱罪后的侥幸,而是一个被艰难生活逼入角落的孤寡老人,在司法温润的注视下重获尊严的无声感激。他喃喃地说:“以后,我知道该怎么做了,我一定改”。

这起案件启示我们在办案中要正确适用法律,也要兼顾天理、人情,我们常说法不容情,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我们胸前的检徽,不仅映照着法治的理性光辉,更应折射出对人生困境的体恤与悲悯。老孟的眼泪,被害人的宽容,都凝结为这枚检徽上沉甸甸的注解。我深知,并非每一起案件都如此温情脉脉。但正是这份对个体命运的尊重与关怀,如同永不熄灭的薪火,使法律的威严在人民心中扎根、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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