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改革任务。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通过深化改革、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推进。由此也带来检察工作自身的新发展、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体系更加完备,“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格局已经构建,各项业务工作亮点纷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已从传统的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拓展到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和对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的配合制约和对行刑双向衔接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探索开展了监督工作。对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以派驻检察为主拓展为“派驻+巡回”检察。
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检察机关依照人大授权认真试点、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社会各界好评。这一制度,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措施,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方式监督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为,在世界检察制度史上具有独创性,成为我国检察制度新的重要特色之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治监督体系。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更大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在推进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协同发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作出积极贡献。检察侦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在加强法律监督、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到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取得质的飞跃。以融合履职为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应时而生,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案组织,出台并修订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意见和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办案组织及其辅助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新形势下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健全检察官员额制,建立遴选、考核、惩戒退出、追责等制度。完善检察业务和案件管理机制,保证业务工作和办案活动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办案和监督行为标准。
三是推进检察机构重组性改革,统一了内设机构设置、名称。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精神,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检察机构,建立专门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以及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等。同时,推进捕诉一体改革,明确同一刑事检察部门及其检察官全程办案的权限和责任,提升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及时引导侦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和加强人权保障的能力、效率和水平。
四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与公安机关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效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结合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是检察制度法律体系更加健全。2018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修订检察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先后修订和颁布,均涉及检察职权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履职规范体系;“检察公益诉讼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这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从上述发展变化可以看出,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创新成为时代主题。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稳步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逐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监督范围、措施、对象和刚性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更加优化了检察领导体制和检察业务管理,同时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