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要求,结合喀喇沁旗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喀喇沁旗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选任的听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为便于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选入选听证员: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 专家咨询委员会、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 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 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人民监督员;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检察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移出听证员库。
五、选任方式
选任听证员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听证员参选人,或者商请本院办案部门推荐参选人。
六、选任程序
听证员选任工作应该在本届听证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启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选任计划,发布选任公告,接受报名;
(二)审查参选人报名材料,确定候选人;
(三)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四)公示拟任人选,作出选任决定。
七、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听证员支出的劳务费,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八、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4日
报名地点: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夏文艳
联系电话:0476-3998335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报名表.docx